生命科学院关于教授和副教授课时制度的决定
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,鼓励和提倡教授、副教授承担教学任务,遵照学校的有关制度,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,对生命学院教授、副教授的课时特作如下规定。
1.凡是生命科学学院的教授和副教授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,每学年应承担不少于72标准学时的教学任务。
2.承担较重科研任务或党政工作的教授、副教授(课题组长、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,总支正、副书记,支部书记,学生指导员,本科生导师,正、副院长,院工会主席,正、副系主任,正、副所长,正、副重点实验室主任,正、副中心主任,院级助理或秘书),经学院批准,可适当少承担教学任务,每学年应承担不少于36标准学时的教学任务。
3.延聘教授按延聘任务安排教学工作。
4.其他特殊情况(教师身体欠佳、接近退休年龄等),经本人提出申请,学院批准,也可适当少承担教学任务。
以上规定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实行。
生
命 科 学 学 院
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
此件报:校办、人事处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。
发:各系、所、室、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