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务管理条例
院(系、所、室、中心)财务工作由分管院长(系、所、室、中心主任)主管,每年在院长(主任)办公会议上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情况。五千元以上的金额使用须报请院长(主任)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。
院(系、所、室、中心)及各课题组、课小组均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,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收取现金。若有国内外的捐赠款,应上报学院和校主管部门,有关款项全额进学校财务处。
使用院内行政经费本(JM)、工资经费本(JR)、酬金经费本(FG)实行主管院长审批,办公室主任主管签字,院办公室财务人员操作的方式,严禁个人单独操作使用。各系、所、室、中心及课题组、课小组使用各类经费本,也应执行审批和操作分开的办法,并应避免审批者和操作者有亲属关系的情况发生。
院内酬金经费本(FG)建立收支明细帐本,进入个人卡上的每一笔资金,要求有当事人签字留底备查。
谈家桢基金、院内电费、资料费等专款,严格实行专款专用,去向清楚。
院有偿使用科研实验室筹集的经费,每年向教职工公布收支情况。
每学期末办公室有关人员自查,每年末主管院长审查,必要时建立临时财务审核小组进行清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各系、所、室、中心也应每年自查一次。
加强廉洁自律、自觉遵守财务制度的思想教育,一旦发现违规行为,采取行政手段严肃处理。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生命科学学院 2000年5月